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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仙桃与赵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67号 原告石仙桃,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科学,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仙桃与被告赵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仙桃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

(2015)武一初字第00167号

原告石仙桃,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科学,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仙桃与被告赵科学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仙桃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仙桃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平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境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