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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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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保健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86号 原告何保健,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新成,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何亮,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

(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86号

原告何保健,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新成,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何亮,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祥,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何保健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保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