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宋建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任东风,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建军与被告任东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任东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中原告宋建军与被告任东风于2015年10月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军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宋建军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任东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3658元,减半收取6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