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翟泽永,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小朋,武陟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薛克烦,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继雨与被告翟泽永及第三人薛克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继雨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继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