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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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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顺利与李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被告李俊杰,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古顺利与被告李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士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俊杰,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古顺利与被告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士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月25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到2014年9月被告共欠我租金25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和我写了《还款协议》,但被告仅在2014年底还2万元,余款至今经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我租金5000元和违约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25000元,如不按协议履行,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从2008年开始租原告的场地,截止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并于当日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0月底前还原告10000元、2014年12月底前还10000元、2015年2月底前还5000元,如被告违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之后,被告仅给付原告租赁费20000元,剩余5000元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还款协议,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协议后仅给付20000元,余5000元未给付,可以认定双方就5000元租赁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租赁费5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古顺利租赁费5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