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吴林军(反诉被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慧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阳。 本院审理原告吴林军与被告武陟县金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陟县金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撤回对原告吴林军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及本案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吴林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武陟县金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明慧 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