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90号 原告成双合,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秦瑞贤,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蔚,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成双合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双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成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