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55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阳,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39号丽景园大红门24号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华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慧 人民审判员 刘文红 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