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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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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梅与于彦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55号 原告徐金梅。 被告于彦梅。 原告徐金梅诉被告于彦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徐金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55号

原告徐金梅。

被告于彦梅。

原告徐金梅诉被告于彦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徐金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金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金梅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