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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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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师叁与张立昌、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37号 原告杨师叁。 被告张立昌。 被告长垣福祥豆捞饭店。 住所地:长垣县食博园南区。 原告杨师叁诉被告张立昌、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师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737号

原告杨师叁。

被告张立昌。

被告长垣福祥豆捞饭店

住所地:长垣县食博园南区。

原告杨师叁诉被告张立昌、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师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师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师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师叁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