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12号
原告:毕为民,男,汉族。
被告:张卫民,男,汉族。
被告:新乡市兴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东升佳苑营住楼南4单元1-2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男,汉族,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法勇,男,汉族,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为民诉被告张卫民、新乡市兴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为民承担。
审判员 马洪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