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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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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为民与张卫民、新乡市兴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12号 原告:毕为民,男,汉族。 被告:张卫民,男,汉族。 被告:新乡市兴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东升佳苑营住楼南4单元1-2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男,汉族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12号

原告:毕为民,男,汉族。

被告:张卫民,男,汉族。

被告:新乡市兴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东升佳苑营住楼南4单元1-2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男,汉族,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法勇,男,汉族,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为民诉被告张卫民、新乡市兴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为民承担。

审判员  马洪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