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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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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循良与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1号 原告范循良,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城镇居民。 被告高国胜,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封丘县电业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循良诉被告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循良于2015年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1号

原告范循良,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城镇居民。

被告高国胜,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封丘县电业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循良诉被告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循良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循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循良负担。

审判员  耿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