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1号
原告范循良,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城镇居民。
被告高国胜,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封丘县电业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循良诉被告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循良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循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循良负担。
审判员 耿长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