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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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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华与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50号 原告:郭建华,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德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华诉被告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华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50号

原告:郭建华,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德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华诉被告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华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5元,由原告郭建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