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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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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0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0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高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