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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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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克田、毕爱兰与尹景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尹克田,男,汉族,农民。 原告:毕爱兰,女,汉族,农民。 被告:尹景奇,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克田、毕爱兰诉被告尹景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法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尹克田,男,汉族,农民。

原告:毕爱兰,女,汉族,农民。

被告:尹景奇,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克田、毕爱兰诉被告尹景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景奇、毕爱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景奇、毕爱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