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尹克田,男,汉族,农民。 原告:毕爱兰,女,汉族,农民。 被告:尹景奇,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克田、毕爱兰诉被告尹景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景奇、毕爱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景奇、毕爱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建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