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218号 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冯福山,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康,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自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