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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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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周某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2015)辉民初字第2913号 原告李某甲,男。 原告周某某,女。 被告李继勇(曾用名李小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周某某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

(2015)辉民初字第2913号

原告某甲,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李继勇(曾用名李小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某某诉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李某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自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