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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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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国与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李永国。 被告赵智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诉被告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李永国。

被告赵智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诉被告赵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国承担。

审 判 长  冯 芳

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

人民陪审员  李晓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乃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