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32号
原告周延银。
被告梁顺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延银诉被告梁顺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延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延银承担。
审判员 冯 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