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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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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鹍与张跃府、秦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29号 原告张晓鹍。 被告张跃府。 被告秦和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29号

原告张晓鹍。

被告张跃府。

被告秦和印。

原告张晓鹍因被告张跃府、秦和印借其10300元未还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10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被告张跃府、秦和印借原告103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跃府、秦和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晓鹍借款一万零三百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元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