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48号
住所地:辉县市赵固乡下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钧,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智民,系公司办公司主任。
被告高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华瑞粮油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