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被告索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平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境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