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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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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山与韩杰、林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吴庆山。 被告韩杰。 被告林国杰。 原告吴庆山诉被告韩杰、林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庆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韩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吴庆山申请撤回对韩杰的起诉,是其真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33号

原告吴庆山。

被告韩杰

被告林国杰

原告吴庆山诉被告韩杰林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庆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韩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吴庆山申请撤回对韩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吴庆山撤回对韩杰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