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79号 原告李国栋。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任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栋诉被告河南蒲城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国栋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国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本院减半收取656元,由李国栋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