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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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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玲与王培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59号 原告张金玲。 被告王培章。 原告张金玲诉被告王培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张金玲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金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59号

原告张金玲

被告王培章。

原告张金玲诉被告王培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张金玲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金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张金玲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