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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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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山与林国杰、韩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33-1号 原告吴庆山。 被告林国杰。 被告韩海杰。 原告吴庆山诉被告林国杰、韩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庆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33-1号

原告吴庆山。

被告林国杰。

被告韩海杰。

原告吴庆山诉被告林国杰、韩海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庆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庆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吴庆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庆山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