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07号 原告刘卫方。 被告韩伟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方诉被告韩伟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卫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卫方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刘卫方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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