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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方与韩伟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07号 原告刘卫方。 被告韩伟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方诉被告韩伟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卫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07号

原告刘卫方。

被告韩伟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方诉被告韩伟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卫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卫方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刘卫方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