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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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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涛与付洪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01号 原告张东涛。 被告付洪起。 原告张东涛诉被告付洪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张东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01号

原告张东涛。

被告付洪起。

原告张东涛诉被告付洪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张东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东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东涛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