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01号 原告张东涛。 被告付洪起。 原告张东涛诉被告付洪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张东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东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东涛承担。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