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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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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战胜与罗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张战胜。 被告罗国伟。 原告张战胜诉被告罗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战胜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张战胜

被告罗国伟。

原告张战胜诉被告罗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战胜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战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战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张战胜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