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40号 原告张战胜。 被告罗国伟。 原告张战胜诉被告罗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战胜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战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战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张战胜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苑书昌 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