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56号 原告:郝永录。 被告:许建磊。 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永录诉被告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郝永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永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郝永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郝永录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