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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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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录与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56号 原告:郝永录。 被告:许建磊。 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永录诉被告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郝永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永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56号

原告:郝永录。

被告:许建磊。

委托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永录诉被告许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郝永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永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郝永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郝永录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