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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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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会勇与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陈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赵会勇。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 被告被告陈波军。 原告赵会勇诉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赵会勇。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任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长垣县蒲东区长城大道东段。

被告被告陈波军。

原告赵会勇诉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赵会勇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会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会勇诉称,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份,赵会勇到山西右玉牛家堡风电场为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打工,工程性质为建筑工程,赵会勇担任资料员,该工程是蓝天防腐公司承包的,陈波军是工程负责人。经结算共欠赵会勇工资款28078元未支付,有结算的工资明细和欠条为证,欠条和工资明细有蓝天防腐公司的印章,证明欠款的事实。一年多的时间,从多次催要,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相互推托,拒不给付工资,赵会勇起诉要求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支付工资款2807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赵会勇受雇于陈波军,在山西右玉牛家堡风电场打工,从事资料员工作。2012年12月21日结束,经结算,陈波军共欠赵会勇工资款28078元,赵会勇电脑打印工资表一份及欠条一份,由陈波军签名并加盖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印章,工资表内容显示赵会勇未结工资栏为28078元,陈波军注明“属实”,并签名及蓝天防腐公司印章,时间为2013年4月23号;欠条内容显示“赵会勇:小写28078元大写贰万捌仟零柒拾捌元整欠款人:陈波军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印章)”。后经赵会勇催要,蓝天防腐公司以找不到陈波军为由,推托不还,赵会勇诉讼来院,要求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支付工资款28078元。

以上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赵会勇提供的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案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会勇为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打工,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应按约定足额支付赵会勇工资,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欠赵会勇工资款28078元未支付,属违约行为,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应予支付。赵会勇要求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支付工资款280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蓝天防腐公司、陈波军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陈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会勇工资款共计28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陈波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