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董国栋。 原告杨××。 被告杨世宏,成年人。 原告董国栋、杨××诉被告杨世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董国栋、杨××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国栋、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国栋、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董国栋、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