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程某承担。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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