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164号 原告来永鹏。 委托代理人刘庆德、孙润涵,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红波。 被告李梦帆。 原告来永鹏诉被告郭红波、李梦帆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依法由审判员苑书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来永鹏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来永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来永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来永鹏承担。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