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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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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淑红与滑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徐淑红。 被告滑顺利。 原告徐淑红因与被告滑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淑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 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滑顺利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徐淑红。

被告滑顺利

原告徐淑红因与被告滑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淑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

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滑顺利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滑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淑红诉称,2015年3月9日,滑顺利向自己借款2000元,现经多次催要,滑顺利拒绝偿还上述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滑顺利偿还借款2000元、利息100元,本息共计2100元。

滑顺利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

依据徐淑红的诉请意见,并经其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淑红要求滑顺利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100元,本息共计21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徐淑红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据此证明被告滑顺利向徐淑红借款2000元的事实;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客户账单(NO00005520)滑县道口鼎信通讯门市部证明一份,据此证明手机号156××××1198的机主是滑顺利;3、短信记录四份,据此证明滑顺利的手机号码是156××××1198,微信号×××昵称“遗忘”是滑顺利的微信号码。

滑顺利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徐淑红向本院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徐淑红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3月上旬,滑顺利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淑红借款2000元,但并未向徐淑红出具借据。徐淑红向本院出具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滑顺利确系向徐淑红借款2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徐淑红称其与滑顺利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另查明,滑顺利之父滑秀之认可滑顺利曾向徐淑红借款2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徐淑红向本院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滑顺利向其借款2000元的事实,滑顺利之父滑秀之对滑顺利向滑秀之借款2000元一事也予以了认可,故对徐淑红要求滑顺利偿还借款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徐淑红称滑顺利向自己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3天,给付利息50元;后滑顺利又给自己打电话说愿意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徐淑红向本院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徐淑红曾对滑顺利说愿意放弃利息,故对徐淑红要求滑顺利给付利息1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滑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出庭答辩、质证等诉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滑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淑红借款2000元。

二、驳回徐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滑顺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  张宇涛

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士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