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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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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玲与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贾安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65号 原告刘志玲。 被告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贾安涛。 被告贾颜峰。 原告刘志玲诉被告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传播有新公司、贾安涛、贾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志玲于2015年9月1日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65号

原告刘志玲。

被告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贾安涛。

被告贾颜峰。

原告刘志玲诉被告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传播有新公司、贾安涛、贾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志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贾颜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志玲申请撤回对贾颜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志玲撤回对贾颜峰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