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20号 原告徐胜志。 被告韩秀菊,成年人。 原告徐胜志诉被告韩秀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徐胜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胜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胜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胜志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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