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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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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涛与陈如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韩涛。 被告陈如奎。 原告韩涛诉被告陈如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涛于2015年1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公告向陈如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韩涛

被告陈如奎。

原告韩涛诉被告陈如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涛于2015年1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公告向陈如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如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涛诉称,2013年8月7日,陈如奎向韩涛借款500000元,并打下借据一份。2013年12月1日陈如奎偿还借款255000元,下余255000元至今未还。韩涛起诉要求陈如奎偿还本金及利息275400元。

陈如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陈如奎因搞工程需要,向韩涛借款5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韩涛人民币伍拾壹万整(?510000.00)陈如奎2013.8.7日”。2013年12月1日陈如奎偿还韩涛215000元,韩涛在原借据上给予了注明,内容为:“今收到陈如奎现金贰拾伍万伍仟元整.韩涛2013.12.1号”,下余255000元未付,后经韩涛多次催要,陈如奎联系不上,韩涛诉讼来院,要求陈如奎支付借款255000元及利息20400元。庭审中,韩涛自愿放弃利息20400元。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如奎因生意需要借韩涛现金510000元,后偿还韩涛255000元,下余255000元借款陈如奎未偿还,属违约行为,韩涛要求陈如奎偿还借款2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韩涛自愿放弃利息20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如奎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如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涛借款本金255000元.

二、驳回韩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1元,陈如奎承担5125元,韩涛承担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杨志国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