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69号 原告马某。 被告罗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