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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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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礼与杨留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黄宗礼,务农。 被告杨留合,务农。。 原告黄宗礼与被告杨留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宗礼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5月7日向杨留合送达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黄宗礼,务农。

被告杨留合,务农。。

原告黄宗礼与被告杨留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宗礼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5月7日向杨留合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宗礼到庭参加诉讼,杨留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宗礼诉称,2013年6月3日,杨留合找到黄宗礼,在黄宗礼家堂屋的大厅里,杨留合说孩子结婚送好,资金周转困难,向黄宗礼借款20000元,并向黄宗礼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3分,还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到期后,经黄宗礼多次催要,杨留合拒绝给付,现提起诉讼,要求杨留合给付本金20000元及按月息2分、24个月计算利息。

杨留合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起诉意见,并经当事人认可,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重点为:黄宗礼要求杨留合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6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黄宗礼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6月3日杨留合出具的借条一份。据此证明杨留合向黄宗礼借款共计20000元的事实成立。

杨留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综合审查,黄宗礼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该证据可以作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6月3日,杨留合找到黄宗礼,说孩子送好,资金周转困难,向黄宗礼借款2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借条兹证明黄宗礼给杨留合代钱贰万元正(20000)元正利息3分代钱期3个月2013年6月3日贾万峯杨留合黄宗礼”的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3分,还款到期后,杨留合拒绝给付,无奈,黄宗礼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另查明,借条中贾万峯为证明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留合向黄宗礼借款20000元,并由杨留合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杨留合借黄宗礼20000元不予偿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黄宗礼要求杨留合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宗礼要求按2分、24个月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杨留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杨留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宗礼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元,由杨留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于建社

陪审员  邢红计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