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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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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郜辉、赵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总经理。 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郜辉。 被告赵志强。 原告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821号

原告长垣县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总经理。

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郜辉。

被告志强

原告长垣县大地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郜辉、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本院减半收取279元,由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