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821号 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陶洪民,任总经理。 机构代码证:××。 委托代理人杨庆法。 被告郜辉。 原告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郜辉、赵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本院减半收取279元,由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