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凡际现与张朋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被告张朋超。 原告凡际现与被告张朋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凡际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张朋超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张朋超。

原告凡际现与被告张朋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凡际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张朋超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凡际现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国良,张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凡际现诉称,其与张朋超系东西邻居,凡际现居东,张朋超居西。张朋超在2014年夏季修建东屋时,双方商定张朋超所建东屋屋后不留滴水,不撇散水往前流水,但张朋超趁凡际现不在家时,将东屋屋顶的铁皮往凡际现家伸出约1尺长,并在其东屋屋后修了约1.5尺的散水,给凡际现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朋超将凡际现家的院墙推倒约2米。经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常村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朋超将其推倒的墙修好,铁皮和房后墙剪齐,屋后散水拆除1半,凡际现将东屋后的两棵树锯掉。协议生效后,多次要求张朋超履行上述协议,张朋超至今拒不履行。诉请法院判令张朋超将凡际现的院墙恢复原状;张朋超将其东屋屋顶上的铁皮与该房屋后墙剪齐;张朋超将其东屋屋后的散水拆除约30公分;由张朋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张朋超辩称,其不给凡际现修墙是因为凡际现把张朋超东屋的滴水砸了;其修建的东屋屋顶铁皮没有占凡际现的宅基地,不同意将上述铁皮同屋后墙剪齐。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凡际现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凡际现提供的证据有:协议1份,据此证明该协议系经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常村镇派出所调解而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朋超应履行该协议所确定的内容。

张朋超对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其西邻系凡际成,不是凡际现,该协议系无效协议。上述证据系经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凡际现与张朋超均签字捺印确认,并加盖有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异议不能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张朋超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有:1、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规划图1份;2、长垣县国土资源局常村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张朋超与凡际现不是邻居关系,张朋超没有侵占凡际现的宅基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协议。

凡际现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是规划图,村委会没有规划的权利,证据上没有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证据系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民委员会标示的村民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图,上面显示张朋超的西邻系凡际成,但其未提供土地证相印证,无法确认张朋超的西邻系凡际成,且实际上凡际现确实居住在张朋超的东面,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凡际现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负责人的签名,该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该证据虽系长垣县国土资源局常村国土资源所出具,证据上显示“双方均超出县政府所发的土地使用证面积,不存在侵占问题”,但“双方”具体是谁,该证据上并未显示,本院无法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凡际现与张朋超系东西邻居,凡际现居东,张朋超居西。张朋超在2014年夏季修建了东屋,后与凡际现因东屋屋顶铁皮和屋后沿水发生纠纷,张朋超将凡际现家的院墙推倒。2014年9月12日经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内容为“协议经小涛和际现同意,小涛负责把小墙垒好,铁皮和房剪齐,沿水拆一半为准,这三样办好后,际现把二棵树锯掉。签字生效。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处加盖有印章)凡际现张朋超2014.9.12号”。协议生效后,凡际现多次要求张朋超履行上述协议,张朋超至今拒不履行。凡际现诉至本院,诉请法院判令张朋超将凡际现的院墙恢复原状;张朋超将其东屋屋顶上的铁皮与该房屋后墙剪齐;张朋超将其东屋屋后的散水拆除约30公分;由张朋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凡际现与张朋超之间的纠纷经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达成后,张朋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凡际现要求张朋超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即把凡际现的院墙修好,铁皮和房剪齐,沿水拆一半,本院予以支持。张朋超主张其未侵占凡际现的宅基地,其东邻系凡际成,不是凡际现,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相印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解协议约定的凡际现的院墙修好,铁皮和房剪齐,沿水拆一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朋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健

审 判 员  郭士龙

人民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