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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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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平与宋普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史玉平。 被告宋普香,成年人。 原告史玉平诉被告宋普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宋普香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史玉平。

被告宋普香,成年人。

原告史玉平诉被告宋普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宋普香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普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玉平诉称,2013年8月13日,宋普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史玉平借款16000元,约定使用时间为12个月,月息1分5厘。后经史玉平多次催要,宋普香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偿还借款。史玉平起诉要求宋普香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3120元。

宋普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宋普香以做生意为由向史玉平借款16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由史玉平的妻子张自芳交给宋普香,宋普香出具制式收款收据一份,内容为:“收款收据2013年8月13日今收到史玉平人民币壹万陆仟(?16000.00)月息1.5%使用时间为12个月宋普香”。后史玉平向宋普香催要借款,宋普香拒不偿还。史玉平诉讼来院,要求宋普香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3120元,本息共计19120元。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宋普香以做生意为由向史玉平借款16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宋普香不予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宋普香应予以偿还。史玉平要求宋普香偿还借款1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史玉平要求宋普香支付利息3120元,利息按照月息一分五厘计算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9月13日,利息为31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宋普香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宋普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史玉平借款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3120元(利息按月息1分5厘自2013年8月13日计算至2014年9月13日)。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宋普香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葛 丽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