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卢福涛。 被告王世彬,成年人。 原告卢福涛诉被告王世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卢福涛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福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卢福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卢福涛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