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永存。 原告宋东彪诉被告宋永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宋东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东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东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宋东彪承担。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被告宋永存。 原告宋东彪诉被告宋永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宋东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东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东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宋东彪承担。 审判长 高 健 审判员 刘明亮 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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