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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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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209号 原告宋某。 被告赵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209号

原告宋某

被告赵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宋某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