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209号 原告宋某。 被告赵某。 原告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宋某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