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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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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16号 原告康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康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康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316号

原告康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康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康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康某承担。

审判员  于建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