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卓先成。 被告张新国。 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先成与被告张新国、张新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卓先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卓先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卓先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卓先成承担。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韩卫民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