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王某(又名张豪振)。 委托代理人王发臣。 委托代理人王金阁。 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芳探望权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受理决定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王某(又名张豪振)。

委托代理人王发臣。

委托代理人王金阁。

被告张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芳探望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5月15日向张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发臣、王金阁红到庭参加诉讼,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王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18日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张薪源随张某生活,王某多次要求探望张薪源,但均被张某拒绝,法律规定,王某有探望张薪源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王某现提起诉讼,要求探望非婚生子张薪源。

张某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起诉意见,并经当事人认可,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重点为:王某要求探望非婚生子张薪源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王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2)长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据此证明王某与张某系同居关系,后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张薪源由王方抚养,现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

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综合审查,王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对该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王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非婚生子张薪源(2011年1月28日出生)随张某生活,判决生效后,王某以要求探望张薪源,被张某拒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探望非婚生子张薪源。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王振豪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非婚生子张薪源随张某生活,王某要求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及××考虑,王某要求每月探望一次过于频繁,以每年的寒、暑假探望一次为宜,张某应予以配合及理解。探望的时间及地点,以暑假第一周的周日、寒假第一周的周日在张某住所地的村委会进行探望为宜。张某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每年寒、暑假的第一周的周日在张某住所地村委会探望张薪源一次,张某予以积极配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振江

审判员  于建社

陪审员  邢红计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