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 签发人: 核稿: 拟稿: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99号 原告王红英。 被告麻胜强。 原告王红英诉被告麻胜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王红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红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红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红英承担。 审判员 高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